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5-03-03 16:36 审核人:外专办发〔2014〕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中央有关单位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
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现就改进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的相关事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系指其本人个人税前月平均收入,由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及其它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组成。
二、外国文教专家工资指导线系指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为外国专家发放工资的参考区间标准。全国不设统一的工资指导线,各省区市外国专家局根据本地区人均收入情况和社会消费水平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指导线,原则上工资指导线最低标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三、外国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以市场化调节为主,聘用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参考外国文教专家工资指导线、根据本地外国专家聘用市场供求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外国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任务等相关情况自行商定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当地工资指导线最低标准。
四、各地公立学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社团组织等主要使用财政性经费作为工资经费来源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制定专家年度经费预算参照本地工资指导线执行。
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标准由单位自主确定,制定专家年度经费预算参照所在地区工资指导线执行。
六、国(境)外志愿者组织派遣的外国文教专家的补贴,原则上与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协商确定。
七、国家和地方重点引进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可以按照市场化的薪金标准支付。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外专办发[2000年]14号)和原《关于公布<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的通知》(外专办发[2010年]45号)同时废止。
九、本意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