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办学国际化水平,加快具有国际视野、国际交流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外籍教师指以学校名义聘请的、全职在校一年及以上从事语言类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各专业领域外籍教师。
第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与管理遵循“按需设岗,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聘请外籍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外籍教师聘任的职称层次:教授、副教授及讲师(或相当职称者)。
第四条聘任条件
1.基本要求: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外事政策、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华友好,身体健康,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在其本国无犯罪记录;具有学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
2.年龄要求:所聘教师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博士及副教授职称以上不超过55周岁。
3.其他要求:原则上所有学位须在国外高水平大学取得,熟练使用英文讲授课程。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五条教授职责:承担相应教学任务,指导或主持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了解和准确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做好青年教师培养、学科建设和梯队建设。
第六条副教授职责:承担相应教学任务,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学科建设和实训室建设。
第七条讲师职责:承担相应教学任务和学生技能大赛培训工作,参与科学研究工作,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等;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学科建设和实训室建设。
第四章聘请程序
第八条聘用单位(各学院)提出外籍教师聘用计划,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汇总后报学校审批。聘请计划应说明拟聘外籍教师的业务水平要求、聘请的必要性、拟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以及考核指标。
第九条聘用计划获准后,聘用单位应配合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通过各种渠道主动联系并遴选拟聘外籍教师,组织相关教师进行学术评议,并提出初步聘任意见,拟定岗位职责、聘期须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拟来我校工作的外籍教师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简历,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出生地、婚姻状况,现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
3.学历证明或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健康证明: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医院近期开具的健康证明。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外籍教师实行协议年薪制,具体标准由聘用单位依据其资历、学术水平,并根据承担的教学、科研等方面任务与本人协商后报学校审定。
第十二条外籍教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外籍教师考勤请假参照正式教职工执行。
第六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外籍教师作为我校聘任人员,可以我校教师名义按相关规定申请有关教学、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聘用单位的职责
1.与受聘的外籍教师明确工作任务、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2.负责外籍教师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安排、落实、检查、考核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外籍教师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3.为外籍教师配备中方联络教师,协助其教学和科研工作,关心并协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4.负责外籍教师工作的年度考核,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备案;
5.负责外籍教师的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组织教师对外籍教师进行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任合同中规定的内容,考核结果报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审核;
6.外籍教师如遇有疾患,聘用单位应及时协助其就医。
第十六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
1.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结合聘用单位上报的聘用计划,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外籍教师的中长期聘用计划,并做好申报审批工作;
2.负责为外籍教师办理来校报到手续,为其办理工作证、饭卡、图书证等;
3.根据用人单位与外籍教师商定的工作任务、聘任期限、聘任待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与受聘的外籍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4.加强对聘用单位在外籍教师聘用管理、考核等方面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各单位外籍教师聘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5.负责办理外籍教师来华前的工作许可、邀请信、签证通知表等外事手续;负责外籍教师来校的入境体检工作,并为其办理居留许可、外国教师证等;
6.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为受聘的外籍教师购买医疗、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7.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国情、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校纪校规。充分利用外籍教师的资源优势,面向学校师生组织各项活动,营造良好氛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十八条外籍教师的聘期一般为1~3年,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是外籍教师聘任、薪酬待遇等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合格的,可续聘并重新签订聘任合同;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第十九条外籍教师享受中国教师法定的节假日。
第二十条未经学校允许,外籍教师不得在校外兼职,不得从事任何与教师身份不符的社会活动,一经发现,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8月